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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务川自治县文化旅游招商引资政策的通知

| 税收优惠政策 |2015-10-1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务川自治县文化旅游招商引资政策》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务川自治县文化旅游招商引资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投资者在本县投资建设文化旅游项目,兴办文化旅游企业,引导和培育旅游市场主体,推进“渝黔人文旅游新区、中国仡佬文化中心”建设,切实将仡佬文化旅游产业培育成为县域经济新的增长点和后续支柱产业。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县(境)内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以及个人在我县投资兴办符合国家及贵州省文化旅游产业政策的项目,并在务川注册独立法人组织机构的企业,适用于本政策。

第三条积极鼓励和支持县内外投资者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县内产业导向和发展需要的前提下,投资我县文化旅游业。鼓励投资的重点是:

(一)重点文化旅游景区(点)基础设施、配套设施。

(二)三星级以上(含三星)旅游宾馆、酒店。

(三)三花级(含三花)以上乡村旅舍、农家客栈、特色餐饮农家乐。

(四)特色旅游商品加工企业(作坊)、特色旅游商铺。

(五)文化、艺术、传媒企业。

(六)规划区内的文化旅游房地产企业。

第二章土地政策

第四条对符合我县文化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重点旅游项目,由县国土部门优先报批、优先供地。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规划文化旅游产业园区内的集体林地、农用地、宅基地、非农建设用地以转让、出租、抵押或折价出资入股的方式,参与投资文化旅游产业开发经营。

第六条景区内规划建设的旅游项目,经景区主管单位或景区管委会同意,在不改变土地权属性质、土地用途、不破坏土地现状的前提下,投资商可以选择土地租赁使用。

第七条投资景区景点建设与经营开发、三星级以上(含三星)旅游宾馆酒店、三花级以上乡村旅舍、特色农家乐、农家客栈、农家作坊、特色文化旅游商铺、文学艺术创作、民族艺术演绎展示等项目建设用地,经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和发改部门核准,按招、拍、挂方式取得所需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县级留存可用部分100%奖励企业用于配套设施建设。其中星级酒店和花级乡村旅舍,需获得上级旅游部门评定标准以后才能享受。

第八条在规划区内(务川仡佬文化旅游景区中特色旅游小镇开发区和大坪集镇除外),投资旅游房地产开发的项目建设用地,经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和发改部门核准,按招、拍、挂方式取得所需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县级留存可用部分50%奖励企业用于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第九条凡投资公益性文化旅游项目的建设用地,经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和发改部门核准,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政府划拔用地。

第十条投资达1亿元以上的单体项目,土地出让金可实行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首期缴纳50%即可先行使用土地,余下部分在1年内缴清,土地出让金缴清后即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第三章财税政策

第十一条凡在我县投资文化旅游项目的企业,依法享受西部大开发、少数民族地区、武陵山片区扶贫开发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属小微企业的,享受国家和地方鼓励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投资建设与开发经营3A级及以上景区,首期投入2000万元以上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低价获取文化旅游资源经营权,并免交城市建设配套费。获得上级旅游部门评定为3A级及以上标准景区后,自开业经营年度起三年内的营业税县级留存可用部分的50%,可奖励企业用于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投资建设三星级及以上旅游宾馆酒店或三花级及以上乡村旅舍,免交城市建设配套费。获得上级旅游部门评定标准后,自开业经营年度起三年内的营业税县级留存可用部分的50%,可奖励企业用于配套设施建设。同时,经县旅游主管部门核实,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给予一年的贷款贴息。

第十四条投资建设特色农家乐、农家客栈、特色文化作坊、特色文化旅游商铺、文学创作、艺术创作、现代化传媒等,首期投入在30万元以上的,其自开业经营年度起三年内的营业税县级留存可用部分的50%,可奖励企业用于配套设施建设。同时,经县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核实,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给予一年的贷款贴息。

第十五条对景区(点)、旅行社、星级宾馆酒店引进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持有国导资格证的专业导游人员、酒店管理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文化旅游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服务年限达3年以上的,县财政按1万元/人的标准给予个人奖励。

第十六条县内导游获得全国、全省、全市优秀(或同级别称号)的,县财政分别给予10000元、5000元、3000元的奖励。

第十七条鼓励支持文化旅游景区(点)品牌创建。县内文化旅游景区(点)被上级旅游部门新评定为3A、4A、5A级景区(点)称号的,县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并可分别给予一年、二年、三年的贷款贴息扶持;县内旅行社获得全国百强、全省十强、全市五强的,县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

第十八条支持旅游酒店创星升级,对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旅游酒店,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升星的按同星级标准给予补足)。

第十九条支持乡村旅舍创花升级,对新评定为三花、四花级的乡村旅舍,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升花的按同花级标准给予补足)。

第二十条在我县投资文化旅游开发的企业,其开发和经营产品获得国家质监、工商部门认定为品牌或驰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企业200万元,并可给予三年的贷款贴息扶持。获得贵州省质监、工商部门认定为名牌产品的,一次性奖励企业50万元,并可给予二年的贷款贴息扶持。当年获多项奖励按最高单项标准奖励。

特色文化旅游商品、文学作品、艺术作品、传媒制作品等参加全国性文化旅游产业大赛(或节目)获奖的单位或个人,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第二十一条对在我县从事旅游商品开发、导游服务业务的企业,凡符合贷款条件的,纳入全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范围,在银行小额贷款方面予以扶持。

第二十二条投资在5000万以上的文化旅游重点项目,优先配套该景区的旅游基础设施项目,包括进入景区的外部道路、电力、供水、排污、邮电等。允许已立项的旅游企业以其项目名义,积极向上争取国家专项资金,国债资金、贷款贴息资金并用于该项目建设。

第四章其他政策

第二十三条鼓励干部以股份、合资、合伙(合作)、申请带薪留职等方式参与开发文化旅游,引领文化旅游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涉及行政审批、子女就学、人事聘用、建设服务等有关优惠政策,按《务川自治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可参照和借鉴省内或周边县(市、区)政策执行,必要时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政策。

第二十六条同一项目在省内其他地方已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本政策规定的优惠条件。

第二十七条市级以上配置的资源开发项目,不享受本政策规定的有关优惠条件。

第二十八条本政策所指的项目必须是在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投资促进局登记备案的项目。本政策涉及的有关优惠政策兑现,由投资企业向县文体广电旅游局提出申请,经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投资促进局核实后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九条本政策由务川自治县文体广电旅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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