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水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4
贵州省习水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土地政策。
县人民政府优惠出让国有土地,各种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出让使用权,统一管理。受让单位、企业个人不与被征地农户发生直接联系和不承担原土地劳动力的安置义务。投资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可以出租、转、让、抵押、继承。土地出让应根据不同土地等级,不同行业和用途,给予标准地价20---50%的优惠,投资额巨大的可进一步优惠。
二、税收政策。
凡投资兴办能源、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生产性工业企业、乡镇企业及旅游开发业,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所得税三年。增值税中县级收入部分,从产品销售之日起,两年内由县级财政返还企业。
经县批准引资合办兴办的企业,可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兴办的企业。自建厂房或购置的房屋,免征土地增值税和契税,并免征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二年。合资企业所获利润,二年内可以实行先分后税。开展“三来一补”业务的,可先分回产品,回原地纳税。
三、激励政策。
凡县外来习水投资经商办企业者,是农村户口的,本人及其亲属可转为非农业户口,优先安排子女入托、入学、就业。凡组织、引资的资金、设备折资、补偿贸易款、向上级部门争取的计划外拨款,银行在核定规模以外组织的资金、介绍、引进自带资金的项目,对资金、项目的引进者实行不同标准的奖励。
四、简化审批程序。
对县外投资者申办的一切项目,由县政府指定的审批单位于三天内答复,经县内批准的项目由有关部门在15天内为申办者办齐有关手续。
(本规定具体实施细则由习水县招商局解释)